中央财经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条例
(2005年6月15日修订)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学位[1998]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总  则
申请人资格审查
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学位授予
其  他

第一条 凡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并已有五届以上毕业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并具备以下条件,经批准均可进行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
㈠ 制定出该专业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包括学位课程与选修课程);
㈡ 提供考试科目的内容简介、主要教材及参考书目;
㈢ 建立学位课程考试题库;
㈣ 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暂行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学位,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工作中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每年接受申请的人数,应适当控制,以保证校内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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